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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法理与适用——兼释《民法典》第225条

引用
《民法典》第225条等条文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宏观上促进交易效率,微观上鼓励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安全"又体现为"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者胜出".第225条的主要规范意旨则为"公示生效加登记对抗",其中,"公示生效"包含"登记也可以具有生效要件的作用"之意.据此,在准不动产多重物权变动语境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就是善意且完成登记的物权受让人.在准不动产多重所有权让与、多重抵押权设立以及抵押权设立与所有权让与并存中,都存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立法目的、对抗、交付、登记、善意第三人

D923.2;F923.2;F713.36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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