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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何以履行不能?——一个公司法与民法的交叉研究

引用
《九民纪要》第5条及"华工案"之后,以资本维持原则、减资程序为代表的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再导致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而仅使其陷入"履行不能".这涉及一系列横跨公司法与民法之新问题,有研讨必要.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金钱债务的履行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受阻,构成法律上(自始)一时不能,是传统民法教义"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之例外.该一时不能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80条,产生一个法定宽限期,相应迟延违约责任不会被一并免除.减资程序与履行不能无关,应将其细分为债权人保护程序和股东会减资决议:前者可强制执行,以之阻碍投资方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正当性存疑;后者涉及越权代表,且与股权回购决议为等价关系,其欠缺将导致股权回购约定效力待定.现金补偿约定之有效,亦以相应利润分配决议即现金补偿决议为必要.

资本维持原则、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越权代表、与公司对赌

D922.291.91;F275;F832.5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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