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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论下的内幕交易类型重构:原理反思与实证检验

引用
内幕交易执法司法中的广泛争议令我们有必要思考对内幕交易的类型作一体系性重构.反欺诈论主张内幕交易责任产生于行为人基于特定身份或特定行为而对内幕信息财产的欺诈性侵害.从信息获取角度,内幕交易可分为合法获取型、非法获取型和泄露型.合法获取者包括依职务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人和收购上市公司者的工作人员;与知情人共同生活的家属视为准知情人;个别合法获取内幕信息者的责任应建立在自我承诺之上.非法获取者应限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信息者.泄露指内幕信息占有人故意将信息告知他人,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后者将据之交易.在泄密人对之有明确的施惠意图时,受密人才应担责.非依职务偶然、非主动、未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对信息所有者并无义务,要求其保密或戒绝交易无法理基础,否则法律遵循或执行成本过高.异常交易可成为执法入手点,但应注意区别合法和非法获取,泄露型交易应从泄密人的违法性开始推导,按情境厘定类型.

内幕交易、内幕信息、证券执法、证监会

TP311.1;F279.246;D92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29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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