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担保的发展及其法律适用
《民法典》完善了动产抵押的变动规则,扩张了动产担保的类型.在多种制度供给下,为了协调动产担保不同制度的法律适用,减少冲突,需要区分交易类型和动产类型进行分析.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无需关注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无论该负担是否登记,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其物权取得均不受影响;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买受人则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明知特定动产可能担保或者未查询登记,将会承受不利的后果.不同的动产类型可以适用的担保方式不同,法律效果也有差异,相对于经营主体较为固定的设备或者消费者的消费品,可以设立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或动产价款担保;针对经营主体以流通为目的的存货,更适宜设立"浮动"式担保.
动产担保、流动质押、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动产价款担保
D923.2;F832.49;F3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学科项目;创新项目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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