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评析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扩大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将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形式纳入其中,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之下的金融担保创新留下了空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的结合,《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为担保领域内物权法定的缓和提供了解释基础,进而为我国担保制度在形式主义基础上植入了功能主义的合理元素,这为统一的顺位规则奠定了基础,为担保权利的规范互用提供了契机.
担保合同、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功能主义、形式主义
D923.993;D616;F83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3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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