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92条、第193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职权禁用规则)评注
《民法典》第192条是诉讼时效届满效力的一般规则,第193条是职权禁用规则.应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框架下,确定援引时效抗辩权的场合、主体、形式及效力,该援引行为亦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构成以明示形式放弃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应在此前提下确定该弃权行为的形式和效力.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属于具有合法原因的履行行为而不构成不当得利,应在此前提下确定自愿履行的形式和效力.
诉讼时效、抗辩权发生主义、职权禁用规则、援引行为、同意履行、自愿履行
2020-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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