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组织支配理论的逻辑及其反思
组织支配理论认为,当犯罪组织本身具有科层制结构、在行为领域整体背离于法律且作为直接行为人的组织成员可替换时,组织头目就成立间接正犯.但是,直接执行者的可替换性只是受命者众多的结果,并非不法组织犯罪所特有的,构成要件行为会被实施的确定性只是受命者众多带来的概率累积,不能以整体考察得出的高概率肯定具体构成要件实现中的支配性.组织支配理论没有论证组织头目如何实现了意思支配,其脱离具体构成要件判断组织支配,最终滑向了构成要件结果支配,违背了行为支配的本来含义.不存在任何意思瑕疵、行为完全自由的直接行为人无法成为被间接正犯利用的“行为工具”,组织支配理论肯定完全自由的正犯背后的正犯,有悖意思自主原则.将组织头目认定为教唆犯,不会轻纵组织头目.
组织支配、可替换性、行为支配、意思自主原则、教唆犯
本文系复旦大学人文社科青年融合创新团队项目“数据风管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IDH3457009
2020-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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