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返还规则的适用
合同无效且有给付时,《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的“返还财产”可为物权性救济,亦可为债权性救济.尤其当合同旨在发生物权变动而未完成公示之时,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反之,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并不影响上述规则的适用.合同类型的差异对无效后返还请求权的确定具有决定意义,其请求权依据,或系于物权法,或系于不当得利法或合同法,故第157条无法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返还形态上,以实物返还为原则、价值返还为补充,但当事人可就返还形态为特别约定.《民法典》合同编实现了对不当得利法的更新扩容.解释上,得利人返还的范围包括现存得利和孳息,并得考虑得利人的主观状态,若属恶意,更应返还那些本应收取却未收取的孳息.
合同无效、不当得利、原物返还、价值返还、《民法典》合同编
D923.2;F810.42;F2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的阶段性成果
2020-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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