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教义学构造——以买卖型担保为例
非典型担保在发展中呈现担保的法效果与担保的功能分离的态势,其功能的实现依赖担保合同.《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了在功能主义担保体系中担保合同的意义.以目前我国实践中常见的非典型担保“买卖型担保”为例,首先应当定性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也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适用的前提.合同定性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约定更具有哪种合同的常素,以此确定合意是否具有担保目的.在定性后,根据担保物的不同,以担保合同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买卖型担保的独立性.从日本法中权利移转预定型担保兴衰的教训看,应当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持担保合同的效力.
非典型担保、买卖型担保、动态体系、担保合同、担保目的
D923.6;F832.4;B9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0-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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