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60条(附期限法律行为)评注
《民法典》第160条承认当事人享有对法律行为附加期限的自由.期限具有未来性和必至性.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期限类型.以期限事实是否于确定的时点发生为标准,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亲属法上的非财产性法律行为等,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到来之前享有期待权.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不得依其意思赋予期限到来以溯及力.
期限、法律行为、期待权
本文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意大利物权法研究”15FXC054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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