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的刑法规范识别
数据和历史使人们产生了对恐怖主义现存、直接的经验.这一感性认知驱动着刑法,加剧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制裁,因此产生了法律工具主义的风险.要遏制这种风险就需要在理性层面揭示出恐怖主义的概念.恐怖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思维,形成于本国的历史文化环境,在中国表现出分裂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的思维系统,于是在意志的实践层面体现出一种表演性暴力的现实.这种现实是揭示恐怖主义思维的关键,因此需要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进行表达.因为目的是思维的定在,所以构成要件将目的予以揭示才能将犯罪思维表征出来.唯有通过短缩二行为犯的立法模式,针对恐怖主义的理性识别方法才能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
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本质、恐怖主义目的、短缩的二行为犯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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