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论否定说: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相对无效的关系辨析——以《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规范发展为基点
在我国大陆,有民法学理和司法实务把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相对无效等同对待,这种等同论值得商榷.从根源上看,等同论扎根于无效等于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观念,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规范发展来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形态已多元化,该认识的根基荡然无存.从内涵上看,等同论的容量不足,效力待定也应归入相对无效,但这种内涵扩张没有实益.从效用上看,等同论未顾及无效的全面形态,不仅无法与无效形成区隔,还占用稀缺的术语资源,产生不必要的概念混淆.
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可撤销、相对无效、绝对无效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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