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评注
《民法典》第598条是出卖入主给付义务条款(请求权基础规范),规范内容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在规范意义上,出卖人交付义务不同于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也不必然与移转价金风险的交付挂钩.交付义务具有任意性,可以合意改变或排除,或以观念交付替代.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存在意味着买卖合同自身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须满足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移转要件,并具备清偿合意.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互相独立,二者可能存在时间差.在债权平等的前提下,司法解释中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可视作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交付义务、所有权移转义务、多重买卖
D923.2;F2;H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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