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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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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立足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侦查机关收集境外数据持主动放宽的态度;同时,为限制他国调取我国境内数据,确立数据本地化存储模式、出境安全评估机制以及刑事司法协助分段式审查模式.然而,由于数据的虚拟性与海量性,导致我国针对境内数据的单边立法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基于数据之上的多重利益结构,明确数据主权、强调数据本地化存储具有正当性,但会导致跨境数据调取无法摆脱“缓慢、低效”的困境.综合比较美国长臂管辖模式与欧盟数据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我国国内立法上,应该坚持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为基础,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体系.同时,为解决各国分散式立法带来的混乱局面,我国应当作为积极的规则推动者,构建跨境数据取证的国际统一方案,以实现跨境数据取证兼顾“尊重数据主权”与“快捷、高效”的目的.

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数据主权

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基科费新任教师科研启动项目“刑事科学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019JKF408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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