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检察机关:组织环境与法理构造
我国被认为属于能动型国家,中央政府具有改造社会的宏大愿景与统一的理论体系,国家政策实施是治理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疆土辽阔导致的治理规模庞大、区域差异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变迁等因素,“行政发包制”成了我国在治理形式上的必然选择.不过,层层发包、逐级细化的政策实施路径同时也衍生出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偏离轨范、自作主张的负作用.对此,无论是行政体系内的常规考核检查,还是间断性的运动型治理,都无法起到理想意义上的纠偏矫正效用,故而在某些领域形成了一幅“治丝愈紊”的地方困局.在政策实施型司法的功能语境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所专门规设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有所作为,须通过矫正行政违法、修复法律秩序而促成国家政策的统一实施.但由于组织环境的制约与权能不尽协调匹配的问题,使之采取了非竞争性的策略.就此而论,重塑法律监督制度具有关键性意义,这是回应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行政发包制、政策实施型司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国家治理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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