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的司法表达
“金融安全”虽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中一直被广泛使用,其原因在于:其一,法院需要确认自身作为国家整体政治(政权)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法院正当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三,为创制金融法律规则提供外部条件.由此,“金融安全”的话语表述成为了现实中的司法“润滑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展示了我国金融司法的主要运行特征:首先,“金融安全”话语在某些场景中有可能弱化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约束;其次,除了涉及政策性的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之外,“金融安全”话语现实中并不构成司法领域中“所有制歧视”的基础;最后,“金融安全”话语持续扮演着公共政策向司法政策转化过程中“桥梁”的角色,但也埋下了以司法稳定性为代价的隐忧.
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金融争议、司法行为、司法改革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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