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
动态系统论通过规定法律规范中的不同因素和各因素的强度差异,突破了构成要件系统“全有全无”的不足,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人格权编基于人格权保护中的位阶差异、利益冲突频发、保护程度差异、救济方式差异等原因,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对后者的民事责任确立采用动态系统论,考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按法定顺序排列其权重.对人格权编中的“合理”“正当”“必要”等的解释,也需要借助动态系统考量.在人格权侵害的责任成立判断中,应根据法定因素及其顺序,通过因素间的互动综合考量,摒弃全有全无的责任成立.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确定中,也应运用动态系统论.动态系统论还有增强法官论证义务、推动案例类型化整理的作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权、动态系统论
D923;S601;P2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3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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