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担当研究——以执行程序中形式当事人的类型化适用为中心
申请执行的非实体权利归属主体构成执行程序的形式当事人,但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既涉及执行力的形式外观,也涉及实体正当性,需要结合适用类型予以限定,以避免对债务人双重执行.参照大陆法系“执行担当”的学说、判例以及我国实务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主文两项执行依据的记载要素加以判断:诉讼担当人中请执行原则上合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虽然可以启动执行,但无权受领给付;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执行被代表人利益目前并不适宜;对于让与未构成诉讼担当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则可能丧失实体适格,但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约定保留“收取”权能以补正.在“执行担当”与“承继执行”形成债权竞争关系时,须限定受让人举证权的同时完善诉讼救济.
当事人适格、执行担当、诉讼担当、承继执行
D925.1;F403;F2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40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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