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与被代理人责任
私刻公章的情节不足以排除被代理人责任.在“容忍代理”和“表象代理”的情形,私刻公章对证成授权表象有意义,授权表象与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共同促成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责任,被代理人因“自己责任”原则而担责.在《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三种情形,亦即代理权“外有内无”“外大内小”“外存内亡”三种情形,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存在授权关系,仅凭该授权关系足以使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认定被代理人责任无需考虑私刻公章的情形.私刻公章案型成为疑难案件,与我国代理法体系建构的理论选择有关.
私刻公章、代理、容忍代理、表象代理
D923;TP316;F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AZD143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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