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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空筐结构与规范续造

引用
个人所得税法呈现“空筐”外观,实施条例及财税规范性文件循解释执行上位法、依授权制定规则、补充漏洞、创制规则四条进路实施规范续造.地方人大、政府的制度内规则创设权极其有限.税收事项技术性常被作为证成剩余立法权的理由,但此非充要条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传统目标外,调控功能的植入吁求个税规则一定的灵活性.地区间差异使“净额所得”导向的个税规则应有区别,因地制宜的治理实践同样在应然层面消解税权集中的合理性.我国应区分财政目的规范与管制诱导性规范,施以不同程度的法定要求;在纵向适当授权的同时,在横向维度,于四条规范续造路径中分别甄选适于两类规范者.对各类规范续造,都要强化实体和程序控制,并建构审查机制.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动态法定、财政目的规范、管制诱导性规范、税权分配

I207.22;D922.54;F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56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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