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共同体建构技术的法律修辞
法律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性力量,其对社会治理的参与,需要借助于社会共同体所分享的共识发挥作用.就此而言,法律可被理解为一种想象的力量.法律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想象而获得力量,同时也通过生产想象而作用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在实践中表现出建构社会共同体的技术.法律修辞通过将话语组织起来的方式,在社会中生产关于法律的想象共识,从而成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建构技术.法律修辞既能通过叙事来指引关于共同生活经验的想象,以历史和现实中所分享的共同经验形成认同,从而建构社会共同体;又能通过论证来指引关于共同价值观念的想象,使彼此激烈冲突的不同价值观借助修辞的软化而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并通过关于价值判断的认同建构社会共同体.法律修辞的这些特点,使之在形成共识时所达成的更多是相对共识而非绝对共识,表现出模糊的特征,从而达成不完全理论化合意来回应现代社会中价值判断的多元分歧,更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
法律修辞、社会共同体、叙事、论证、不完全理论化合意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律修辞的社会功能研究”;初稿曾提交2019年9月28-29日在武汉召开的第四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讨论;感谢项目结项成果评审人和会议评议人的批评建议;尤其是《法学家》匿名审稿人提出的详细意见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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