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研究——以《民诉法解释》第301、302条为中心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为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设定了不同的要件,使得两类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基本要件事实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同一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作出不同的处理,也不能将之定性为矛盾裁判.因为对矛盾裁判的认定须同时结合裁判主文以及裁判理由进行,而要件事实的判断是裁判理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唯有当存在作出矛盾裁判的风险时,才有必要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其余情况下法院可分开审理.而程序合并后法院对当事人及第三人已实施诉讼行为的处理,应当符合程序保障的要求.
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矛盾裁判、程序合并、程序规则
D925.1;F741.2;F83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晨光计划;上海市教委晨光计划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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