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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合约的私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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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是一种通过区块链才能实现的新技术,在技术上是一种可编程的代码程序,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合同.其藉由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共识机制,实现了对当事人身份的识别,促成了智能合约难以逆转的自动执行,并在事实上排除了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成为跨越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两个领域的新型交易机制.智能合约对传统合同法理论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却不足以支撑“技术自治”或“代码即法律”等学术主张,也不足以否定实定法对智能合约的正当干预.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仍然存在对智能合约及交易作出妥当解释的空间.除此以外,在智能合约的私法构造中,应当引入团体法思想,认可社团主义的自治机能,构建以“信赖保护”为核心的救济机制,实现法律与技术的同步发展.

智能合约、身份合同、自治联合体、信赖保护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8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合同法视野下的智能合约研究”2018MFXH009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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