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民实体判断看交叉案件的诉讼处理机制
鉴于刑民实体关系的处理对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直接影响,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考察.在交叉案件的实体判断中,法秩序的统一不在于保持违法概念、违法判断的一致,而在于维护“合法”判断一致.强行将民事违法性作为刑事违法的判断前提,极有可能想当然地以合同无效、过错等充实尚无定论的民事违法性,反而导致了刑事违法判断的“失真”.在交叉案件的审理中,裁判的统一是客观事实的最大限度统一而非客观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完全一致.贯彻了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的“刑民并行”模式既尊重了审判的独立性,也有助于避免因案件受理顺序的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是更为合理、高效的诉讼处理机制.但是,当刑民审判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交叉案件审理例外模式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具有一定妥当性.
刑民交叉、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刑民并行
D924;TP391;F293.3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29
2020-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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