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正式帝国主义”到“法律帝国主义”:以近代中国的境遇为例
近代国际法理论框架下的“非正式帝国主义”,由最初的“自由贸易”模式扩展至政治、司法等诸般间接控制样式.在“非正式帝国”的塑造中,合乎国际法规范的条约具备去疆界化与再疆界化的意义,即破除正式领土帝国的堡垒,重建非正式帝国的藩篱.法律无疑是实现“非正式帝国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而它本身也成就为“非正式帝国主义”的一种典型形式——“法律帝国主义”.以近代中国的境遇为例,法律帝国主义所表达的,正是在政策指引之下,借助条约规定方式,以治外法权为基本实践手段,通过司法机构的跨域构建以及法律职业人士的身体力行,以最终达成西方法播散的整体过程.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非正式帝国主义、法律帝国主义、治外法权、近代中国、近代国际法
D909;K252;F74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
2020-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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