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评注
在我国实在法中,依效果标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者为直接代理;依名义标准,直接代理再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者为显名代理,以代理人名义者为隐名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规则,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满足代理权要素和代理公开要素,仍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法官在个案中应严格认定隐名代理的各项要件.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具体的被代理人.如果依合同当事人意思、行纪关系、交易情况等,合同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则排除成立隐名代理.隐名代理的直接约束效果就是代理归属效果.本条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隐名代理、代理归属效果、代理公开原则、以受托人名义、第三人知道
D923.6;F842.67;F2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25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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