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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司法检视与理论反思——基于750个刑事样本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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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证考察,司法实践在判断防卫限度时标准不一,主要采用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基准的二元构成条件和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基准的一元构成条件.在界定重大损害时,仅将人身损害作为评价指标,并且普遍以“相当于一人重伤”作为认定起点.在评价必要限度时,倾向于关注个别要素,欠缺综合考量和情境判断,更强调防卫者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低程度.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偏差,应当确立以并列说为基础的二元构成条件,同时把防卫限度分解为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防卫过当必须是行为和结果双重过当.在评价结果限度时,财产损失应纳入考量范畴,轻伤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立重大损害.行为限度的评价基准当采用必需说,并且要坚持综合考量原则,以“防卫人所属的一般人”进行事前判断.

防卫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必需说、量化分析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偏差研究”16SFB2019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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