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的功能主义趋向及其限度
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的法理念指引下,预算法的核心机制及其规范结构呈现出控制取向的规范主义公法风格.然而,面对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利益诉求,预算法的实施过程在致力于提供一套行之有据的合法性方案的同时,也在为服务于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提供从法理念到相关实施机制的有力支撑,由此呈现出与现代功能主义公法更相契合的发展趋势.预算法的功能主义趋向并不意味着预算控权的规范主义制度逻辑不再受重视.立法建立的控权平衡系统因公共政策目的导向与绩效结果导向而被打破,进而面临预算扩张的常态化与预算控制乏力、预算绩效的结果偏向与规范化体系的反思匮乏、规范结构改革的零散化与功能整合缺失等多重风险,需要高度关注这一发展过程存在的限度.有必要摆脱单方面的预算控制思维或实用主义的法律工具观,以财政可持续的法治保障为目标,重构预算法核心规制任务,搭建整体推进的、多维度的规范结构,实现预算控制与回应社会公共需要之间新的平衡.
预算法、规范主义、功能主义、财政可持续
D920.0;F830.34;F2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72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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