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案件中的审判责任制——以保障和管控人民陪审员裁判权为核心
在大合议庭陪审案件中落实审判责任制要求,一方面是要规范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分权关系,尤其是保障人民陪审员事实裁判权的独立性和实质性,使之不会沦为法官裁判权的附庸;另一方面是针对人民陪审员的身份特征与权力属性,设置不同于法官的管控体系,将事后追责式的管控转变为事先调整型的管控.这两方面可以通过重构评议规则、规范指示效力、提高裁决终局性和建构以证据能力为核心的证据规则系统来实现.法官将一部分裁判权让渡给人民陪审员之后,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程序管理权.应当将行使该程序管理权的情况,作为认定和追究法官责任的独立依据.法官错案责任豁免的范围,也应随着事实裁判权的让渡而扩展.
大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审判责任、错案责任
D925.2;G647;D0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37
201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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