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及其在侵犯财产罪中的体系地位
从结果无价值论立场出发,符合财产犯罪入罪标准的财产侵权行为,原则上均构成侵犯财产罪.于此,在解释论上,必须使各具体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外延形成周延关系,避免出现不应有的处罚漏洞.盗窃罪是转移占有取得罪的基础罪刑规范,对盗窃行为仅需界定为“解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即可,而不能将其行为方式限制为秘密或者平和、非暴力.盗窃罪是侵占罪的特殊法条;抢夺、抢劫、诈骗等转移占有取得罪系盗窃罪的特殊法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限于狭义的侵占行为,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场合,由于盗窃罪为职务侵占罪的特殊法条,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转移占有取得罪、基础罪刑规范、解除占有、法条竞合
201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