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视野下的个人所得认定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构建完善的所得认定规则体系,为各项收入类型的课税提供确定的适用规则.但现实中,立法者在面对所得认定的法律漏洞时,无法及时地制定补充性规则,不得不依赖于财税部门的自由裁量.由于立法并未规定所得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财税部门的自由裁量缺乏制约,进退失据.检讨美国的立法经验可知,认定所得时除应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是否增加外,还应当考量其他非经济性的正当因素.因此,我国立法的完善应当明确所得认定时的其他正当因素,为行政裁量提供相对确定的指引,同时采用标准性规则的形式将所得引入立法,并结合规范性规则建构双层规范体系,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所得认定实践的立法控制.
个人所得税法、所得、增值概念、税收法定主义
D922.222;R71;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AZD153
201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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