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对抗效力的民法解释论:基于民法体系方法的批判与修正
根据民法学体系化的解释论准则,传统租赁权对抗效力解释论的三种模式中,移转不能的物权法模式存在外部体系性圆融缺陷,契约地位法定概括承受的债权法模式与有条件的权利竞合模式除损害民法的外部体系性外,亦扭曲了其内部体系.不遵循体系性准则的民法解释论不仅损害民法的体系性,对于实质的权利义务分配亦将产生深刻影响.三种模式中,物权法模式是对体系性造成损害最小的解释论模式,但宜以物上之债的解释方案取代移转不能的物权化解释方案,并对其予以局部修正,使租赁权对抗效力的解释论回归民法体系性的自觉轨道.
解释论、民法体系性、移转不能、契约地位概括承受、物上之债
D923.2;D267;TE12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昆明理工大学培育项目
201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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