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理论之适用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之解释为视角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非常独特,因此,在解释论上对于证明标准这一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不能完全沿袭西方学说.根据该款规定,应将刑事证明标准做广义与狭义之区分.狭义证明标准仅指认定某一事实的心证条件,而广义证明标准除心证条件之外,还包括该款所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以这一区分为基础,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也包含显性层次与隐性层次两个方面.证明标准的显性层次是指因对不同性质的事实作不同心证程度的要求,从而形成的狭义证明标准之层次.证明标准的隐性层次则是指,在心证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因法律对该心证程度之形成所要求的法定程序在严格性上的差别,而形成的广义证明标准之层次.
证明标准、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心证条件
D9;TP393.02;B84-06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65
201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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