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权处分的司法审查——以行政审判中的息诉承诺为例
尽管学理上尚无定论,但行政诉权处分已得到行政审判实践的认可.通过对涉及息诉承诺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进行梳理考察发现,法院存在“诉权可得抛弃”与“诉权不受妨碍”两种相对明确的裁判进路.但诉权处分通常不作为单独的裁判理由,而带有补强性、宣教性说理的色彩;法院往往已对案件作了实质审查,确信纠纷已获实际解决之后,才最终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基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考虑,对于当事人抛弃诉权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应予以立案审查;是否构成“诉权滥用”应作审慎考量.制度功能上的内在张力,决定了行政诉讼侧重维护公法秩序时,诉权处分的效果应受限制;侧重解决行政争议时,诉权处分的效果则相对显著.
行政诉权、诉权处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