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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权利话语

引用
通过权利方式保护个人信息是一种世界趋势.立法宜以“人格”要素、“人格性”要素、“非人格性”要素作为客观分类标准,构建以公法为依托,私法为主干,社会法为补充的权利话语体系.按照权利客体的层次,在基本权利和人格权法中解决“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保护问题;在人格权法法定主义放松条件下的财产权法中赋予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解决“非人格性”要素的财产性利益保护问题;在基本权利和社会法中赋予个人保护“人格性”要素的个人信息特权.在合同法中修正“同意”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法中发展个人信息侵权类型;运用权能扩展机制、公法转介技术、风险预防原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话语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中国话语

D923;K251;D6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州市社科基金项目

201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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