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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技术在参照指导性案例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改进——以指导性案例第24号为分析对象

引用
在奉行遵循先例原则的普通法之运行中,区别技术居于核心地位,其基本含义是法官比较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这对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引述了指导性案例第24号的裁判文书加以梳理可以发现,法官们在运用区别技术来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时,能以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不相似作为论证理由,但这种运用比较粗糙和混乱,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即使在那些运用区别技术来肯定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中,也存在着将特定指导性案例扩展到其他类型案件的“跨界”适用,其中包含着不少隐患.目前,区别技术在参照指导性案例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处于自发探索的初级阶段,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具体包括提供更多类型丰富的指导性案例、细化制度设计中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性规定、借助程序性手段形成有效规制以及结合其他司法制度创新,等等.区别技术的改进和提升,能够有效推动法官在参照指导性案例时从自发走向自觉,进而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

区别技术、指导性案例、因果关系、裁判要点、裁判理由

D926;TP391.72;F01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56

2019-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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