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2条(交付移转风险)评注
《合同法》第142条是买卖合同价金风险移转的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仅指价金风险,应与物权风险、给付风险相区分.交付移转价金风险,突破了双务合同之牵连性,其正当性在于,在买卖双方内部,买受人借交付成为物之经济利益归属主体.移转风险之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也涵括观念交付.风险移转在合同效力、给付障碍、类推适用等方面也有其体系影响.
买卖、价金风险、交付、风险移转
D923.6;F069·9;B82-05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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