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问——兼论现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
关于特留份制度的引入,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的讨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主流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然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特留份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继承法的传统原则存在冲突,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产生诸多难题和漏洞,该制度引入的必要性论证并不充分.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放弃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尝试,是明智之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有必要对既有的必留份制度加以完善,尤其是扩大必留份权利人之范围、明确必留份资格之判断时间及份额的确定标准、强化必留份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
特留份、必留份、遗嘱自由、民法典编纂
D923.5;F0-02;G5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AFX003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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