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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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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的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与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配置相关.随着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与地方试点探索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逐渐形成了三种模式.其中,侦查监督模式为检察内部分权制约的结果,但为保障案件质量,该模式下的批捕权被用作了控制侦查的手段;捕诉合一模式则是上述分权的反向操作,通过审查批捕与公诉的集权,试图解决侦查监督模式侦查控制失灵、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批捕独立模式更多关注逮捕必要性审查之实现,通过内部机构的单独设置,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与超然,以实现审查批捕人权保障的法治功能.通过分析其生成脉络与理论基础,可总结出一些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并以此得出模式选择的应然结论.

审查批捕、内设机构、侦查监督、捕诉合一、批捕独立

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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