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调查令的实践基础与规范理性
民事调查令是我国历经二十多年试点的原生性证据收集制度,在规范层面存在着主观正当性、客观合理性、程序保障性、效果有效性等问题,有必要对其申请主体与命令对象、时空阶段与取证范围、签发程序与救济程序、违令后果与制裁措施予以完善.鉴于民事调查令与书证提出命令形成竞合,书证提出命令具有公平与效率价值上的优势,若参照大陆法系将取证范围扩大到第三人和书证以外的其他证据种类,那么长远来看两者可以整合为一项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依照我国充实当事人取证权利、填补法院职权取证漏洞的现实改革逻辑,民事调查令是法院将调查取证的实施权转授给律师的制度设计,具有调查取证的亲历性和能动性、实践效果的补足性之独立存在意义.因此,在防范实践理性的绝对化之后,原生性的民事调查令制度目前也可以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转型.
民事调查令、书证、提出命令、证据收集、司法授权
D925.1;F126.1;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65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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