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盲、法盲与司法权威的社会效力范围变迁
中国古代的司法权威是一种在当时有着全社会效力的等级制权威,这不仅是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常识、道德在社会意义上有着连贯性与通透性,而且还因为中国古代通过“文盲/读书人”这一差异化的社会范畴,以及科举制对于物质与社会资本巨大的不对称分配,使得当时的司法官集合了在学问、道德、地位、财富与权力上超越于其他阶层的大部分优势.而到了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多数人都变成了法盲.现代社会中的法盲不仅体现在对法律规范知识内容的无知上,也体现在对法律制度意义的隔膜上,于是法官也失去了对其他群体的整体性优势.为了树立法官的全社会性权威,一方面,应通过道德化的信息来装扮现代法律制度的“前台”,从而以一种认知成本较低的方式来传达法律制度“后台”的专业可靠性;另一方面,应当借鉴传统司法权威的建构方式,将不周社会领域的优点集合于法官身上,从而将法官打造成较高“等级”的社会阶层.
文盲、法盲、分层式社会、功能分化式社会、司法权威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中西比较研究”17VHJ010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