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裁判理由可以上诉吗?——以上诉受理机制为中心的考察
一审胜诉方因不服裁判理由提起的民事上诉,权利上诉制认为应当受理并实质审理,许可上诉制认为缺乏上诉利益应裁定驳回.两种上诉受理机制的理论基础差异,在于上诉法院的功能定位是全面监督一审裁判抑或救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裁判理由的效力范围会扩张到后诉抑或仅限于本案.不同的上诉受理机制对应着不同的上诉审理制度.我国民事上诉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制度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因此应采取许可上诉制,并采形式不服说作为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仅就裁判理由上诉的应裁定驳回.
裁判理由、权利上诉、许可上诉、上诉利益
D925.1;F2;G64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4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2-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