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所涉无权占有类型区分与法律适用
土地经营权人对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甚或对土地经营权之转让、抵押以及优先权实现均可能涉及《物权法》第242条所指向的无权占有.如果全盘适用第242条,势必缩减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空间;如果不予适用,则会导致承包人权益受损,甚至危及集体所有权.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唯有具体区分土地经营权所涉无权占有之具体类型并有针对性适用,始能达成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之平衡,维护农地的稳定经营与效益增长,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可靠的制度供给.
土地经营权、无权占有、类型区分、适用空间
阐释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18VSJ061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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