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修改《决定》设计的条文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宏观结构上出现问题,具体包括:“具结书”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可以调整量刑建议,造成控辩双方之间权力(利)、地位不对等;要求审判主体“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触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公安机关被不当赋予撤销案件的裁量权;值班律师地位、权利不明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自愿性”为生命线,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程序机制却严重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脆弱的地位,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缺失一系列重要权利保障的现状的投影.在控辩地位严重不对等前提下的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会招致一些特殊的风险.只有在健康的诉讼环境下才能有健康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宏观结构、控辩关系、值班律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死刑限制的程序模式研究”15BFX73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