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间地权习惯与基层财税困局——以闽台地区一田多主制为例
以一田多主制为代表的清代民间复杂地权习惯,对清帝国的基层治理和财税收入构成了长期的困扰.代表精英官僚视角的《福建省例》,对一田多主制在名义上持彻底的否定态度,但在田赋征收中却允许根据地权现状进行变通操作.清代台湾地区的淡新档案显示,基层官府完全承认一田多主的事实,并对田面主/小租主的习惯性利益予以保护.由大小租制引发的复杂的抗租纠纷,导致基层官员疲于应付相关词讼,并面临来自田底主/大租主的抗缴田赋压力.作为官有土地的屯田,也援用民间的大小租制,进而导致官方在面对屯田小租权频繁流转的局面时,难以征收作为大租的屯租.19世纪80年代后期刘铭传在台湾开启的财政整顿运动,并未改变大小租制这一根本的地权格局,反而令租佃、租税关系更为复杂.中国民法近代化运动中“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有助于化约民间地权的复杂性,便于政府的管理与征税,从而服务于国家建设这一历史任务.
一田多主、民间地权、田赋刘铭传、国家建设
D923.2;K258;F1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复旦大学法学院新入职青年教师科研启动支持计划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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