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
保护规范理论主张,公法规范必须包含“私人利益保护指向”,才能确认该规范会生成主观公权利.这一理论不仅促成了客观公法规范与主观公权利的互相剥离,也为个人公法权利的判定提供核心指针.保护规范理论自提出开始历经方法的变迁、规则的调整和重心的转移,并逐渐形成架构完整的理论谱系.我国行政审判自2017年明确采用保护规范理论,并将其作为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这一基准的纳入不仅使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有了清晰的思考步骤,也使对原告权益的保障摆脱了诉讼法明确列举的桎梏,而转向对行政决定所涉及的客观法规范的保护意旨的解释.
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原告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的项目成果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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