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
《合同法》第80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利益.让与通知作为准法律行为之观念通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让与通知之主体原则上应为债权人;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只能视为通知的一种特殊情形;债权让与公告本身不能视为通知或作为其替代方式.本条第1款前句规范的是债权让与之内部关系,后句则规范其外部效力.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即使向债权的非归属方清偿亦为有效;通知之前债务人清偿的效力以及通知之后的表见让与制度也以债务人的保护为依归.在双重让与的处理上,应遵循“先来后到”规则,并贯彻保护债务人的规范目的.
让与通知、债务人之保护、债权让与之外部效力、表见让与、双重让与
D923.3;R-052;R3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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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