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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

引用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强制拍卖无效情形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根据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无效拍卖的后果,在确定强制拍卖无效事由范围时,至少应考虑三点:一是不宜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标准作为强制拍卖效力的评判标准;二是严格限缩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范围;三是将可通过执行救济制度补正的瑕疵排除在拍卖无效事由之外.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评判标准应为“重大而显著的瑕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事由应限于四种情形:执行依据不存在的;拍卖物未经查封或者查封无效的;拍定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拍卖标的物系禁止流通的.

强制拍卖、无效拍卖、强制执行

D925.1;C913.5;F724.5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52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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