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0条后段(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评注
《合同法》第40条后段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审查标准.格式条款订约方式已成常态,其效力评价标准应当事先由立法者确定.这样的立法价值引导,体现在具体(任意法)规范中.对于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判断,重要标准在于格式条款和任意性规范以及其中内在的正义性实质的偏离程度.此外,注意到格式条款作为有名合同的补充的重要作用,在无任意法规范作参照的情况下,考量等值原则、风险控制因素、保险保障因素以及直接的第三人利益等因素,确定格式条款是否限制了依据合同本质所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致,从而确定有悖“公平”而无效.
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公平原则、任意法规范、权利义务权衡
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研究”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项目“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要求与比较研究”C-6901-18-034
2019-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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