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
职务侵占行为定型的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综合手段说”和“业务便利肯定说”,将职务侵占行为定型的解释结论限定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和业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部分职务侵占行为和贪污行为因为司法解释文本规定的入罪和处罚标准较高而可能导致无法定罪或者无法重罚,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本身具有合理性,因而其不能成为否定“综合手段说”并转而采用“侵占单一手段说”的理由.部分学者在采用“综合手段说”的同时,主张盗窃(或诈骗)型的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或诈骗罪)的法条竞合,以“大竞合论”“绝对的重法优于轻法处断规则”与“相对的重法优于轻法处断规则”为据而得出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的解释结论,存在竞合论上的处断规则错误,亦难以获得正当性.
职务侵占、综合手段说、法条竞合、司法公正
D924.35;F279.246;F832.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FX009
2019-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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